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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头区公司专利申请要注意哪些细节?
不管企业是何种类型,规模大小如何,都会需要一名专业会计来处理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而作为一名会计,不仅要熟练掌握财务各类基础知识,还应该提前识别和发现企业所存在风险,并且即时采取相应措施,这些会计意识和知识都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公司注册平台小编整理关于会计要掌握的七大基础知识,希望大家喜欢。
一、设置账户这种方法是专门对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与监督。由于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是复杂多样的,要对其进行系统地核算和经常性监督,就必须对经济业务进行科学的分类,以便分门别类地、连续地记录,据以取得多种不同性质、符合经营管理所需要的信息和指标。
二、复式记账复式记账是指对所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以相等的金额,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登记的一种记账方法。采用复式记账方法,可以全面反映每一笔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而且可以防止差错和便于检查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三、填制和审核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正确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核算和监督经济活动财务收支的基础,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前提。
四、登记会计账簿简称记账,是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在账簿中分类,连续地、完整地记录各项经济件业务,以便为经济管理提供完整、系统的记录各项经济业务,以便为经济管理提供完整、系统的会计核算资料,是重要的会计资料,是进行会计分析、会计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成本计算成本计算是按照一定对象归集和分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以便确定各该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一种专门方法。产品成本是综合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指标。正确地进行成本计算,可以考核生产经营过程的费用支出水平,同时又是确定企业盈亏和制定产品价格的基础。并为企业进行经营决策,提供重要数据。
六、财产清查财产清查是指通过盘点实物,核对账目,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提高会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账实相符。同时,还可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的保管和使用情况以及各种结算款项的执行情况,以便对积压或损毁的物资和逾期未收到的款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清理和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
七、编制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报表是以特定表格的形式,定期并总括地反映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和结果的一种专门方法。会计报表主要以账簿中的记录为依据,经过一定形式的加工整理而产生一套完整的核算指标,用来考核、分析财务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编制下期财务和预算的重要依据。公司注册小编提醒你上述七大会计基础知识都有各自特定的作用,但并不是独立的存在的,这几种会计方法能构成完整的方法体系,做会计的时候,正确的运用这些核算方法,公司的财务将会在健全方向发展。
简要说明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异议复审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
1、异议复审申请书;
2、异议复审理由书及证据材料;
3、异议复审代理委托书;
4、异议复审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书复印件;
6、收到异议裁定的信封原件(没有原件的,复印件也行);
7、被异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复印件;异议复审申请审查流程所有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我司将在35个工作日内撰写申请材料,并提交到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约一至二个月可以收到商评委下发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后可以要求保留三个月补充复审理由及证据材料的时间、商评委给被异议人发《答辩通知》、被异议人应在收到答辩通知后15日内进行答辩,不答辩的不影响商评委的审查和裁定、答辩后可以申请保留三个月补充答辩理由及证据材料的时间、而后进入实质审查,时间约为半年到一年、审查完成,商评委将出具《异议复审审查决定书》、对商评委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三十天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异议复审的证据材料一般包括哪些?
1、引证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证据;
2、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简介(历史、规模、荣誉等);
3、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或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证明材料,包括:行业协会出具的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或引证商标在行业内的排名、广告宣传方面的证明材料、销售方面的证明材料、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得的各项荣誉等;
4、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生年的销售额、利润、纳税、广告费用等;
5、引证商标被侵权、被抢注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解书;仲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中卫商标注册申请后被驳回,申请人可以提起驳回复审程序,即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驳回复审程序只有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才能提起,且必须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十五日内提起,驳回复审应当提交《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书》等文件。商标注册后,商标局审查会对某一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申请全部驳回;或是对某一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申请部分驳回。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实质审查以后,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注册申请后被驳回,申请人可以提起驳回复审程序,即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驳回复审程序只有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才能提起,且必须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十五日内提起,驳回复审应当提交《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书》等文件。从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一般需要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商标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曰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复审裁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曰起三卜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驳回复审决定有两种结果:一是裁定核准,对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二是维持驳回决定。如果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仍然不服,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实践中,驳回复审案件应当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应提交起诉状、驳回复审裁定书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中卫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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